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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共党员,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。现为河南良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,专职律师,担任河南良达律师事务所党支部组织委员、家事法律服务中心主任、业务与学习委员会副主任。陈新娟律师执业多年来,先后办理和接触过... 详细>>
律师姓名:陈新娟律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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执业证号:14101201211680813
执业律所:河南良达律师事务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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由于目前大多数夫妻只生育有一个子女,因此在夫妻离婚时对子女抚养权的争夺便显得尤其激烈。然而不管激烈到什么程度,终究会有一方可能得不到直接抚养孩子的权利。面对这样的情况,未取得直接抚养权的一方应持什么样的态度,日后该怎么做呢?
1,应当坚决要求行使探视权,且必须与孩子保持不间断的亲密接触。
2,如果对方阻碍探视权的行使,那么就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
3,尽可能的收集具有直接抚养权的一方对孩子学习、成长不利的证据。
4,一旦时机成熟,则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变更抚养权之诉。
在实践中,往往存在这样的情形:没有得到孩子抚养权的一方,时常会破罐破摔,尤其是当孩子表达不愿意随他(她)而生活的时候,还会迁怒于孩子,对孩子的学习、生活一概不管不顾。这样做是极其错误的。孩子终究还是孩子,只要对他(她)真诚的付出爱,慢慢的孩子就会回到自己的身边(尽管也可能不会忘记对方,事实上我们也不主张怂恿孩子记住一方,而忘记另一方,那样做对孩子的健康成长将会构成极大的不利影响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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