律师介绍

陈新娟律师  中共党员,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。现为河南良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,专职律师,担任河南良达律师事务所党支部组织委员、家事法律服务中心主任、业务与学习委员会副主任。陈新娟律师执业多年来,先后办理和接触过... 详细>>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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律师姓名:陈新娟律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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执业律所:河南良达律师事务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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婚外情

婚外情的法律责任

1、“发生婚外情的双方除受到道德的遗责外,还应负什么法律责任?”:

(1)如果两人是夫妻名义同居,则有配偶的一方涉嫌构成重婚:如果其妻子提起了刑事自诉,会负刑事责任(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)、还应在离婚时给妻子精神损害赔偿。同居的另一方如果是明知对方有配偶还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:也涉嫌构成重婚。

(2)如果婚外情的双方虽不以夫妻名义、但长期稳定共同居住,造成有配偶的一方离婚的:在离婚时也应给妻子精神损害赔偿。

(3)如果没有以上情形、仅是一般的婚外情,如果婚情导致夫妻离婚:在离婚时可能会适当少分财产。

(4)此外,如果仅是有一般婚外情、却没有以上情形、也没有因婚外情导致离婚,就只能受舆论和道德的遣责了。

2、“如果造成另一方自杀又应负什么法律责任?”:

(1)如果婚外情中的一方在另一方不知道的情况下,因自己想不开而自杀:另一方没有法律责任、只有道义上的责任。

(2)但是,如果婚外情中的一方在明知另一方有自杀倾向、却既不采取措施也不报警、任由其自杀:应负相应的法律责任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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